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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要实缴到位吗 投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什么
2023年1月19日  李京林律师

  姚元勋,姚元勋,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要实缴到位吗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要实缴到位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投资公司是属于有限公司的,是不需要股东实缴资本马上到位的,股东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认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这种连带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具体来说如下:

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投资公司是属于有限公司的,是不需要股东实缴资本马上到位的,股东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认缴。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投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什么

一、投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应建立合伙合同,说明了出资比例,谁担任法人代表,工作,公司盈亏处理方式等,只要符合法律框架,此协议书为有效的,超越的条款会视作无效,在执行过程可增减条款,作附加协议。一份完整的合同已说明双方在公司债权债务的比例,那么谁当法人代表也无所谓,只是万一被讨债时,是由法人代表首先承担,法人代表再跟据本协议向合伙人追讨。当然能花点钱律顾问来草拟合同更好。

二、内容合法,协商一致产生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效力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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