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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2018年9月24日  李京林律师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
        立的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为此,发起人
        必须认购法律规定的某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
        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发起人
        认购的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需符合其规定。
            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
        立公司。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
        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
        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
        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证券委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八条)。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
        人”,在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来源: 李京林律师  


姚元勋——李京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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